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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754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51994********,侗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会同县**镇**村**组**号,住本市富阳区**街道**混凝土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湘NM****号小型轿车,自本市富阳区**街道**混凝土有限公司宿舍驶往银湖街道唐家坞村,行驶至高桦线8KM+60OM时,车头与道路右侧围挡发生碰撞,后继续向前行驶至高桦线6KM+700M唐家坞上唐公交站路段时,车头再次与道路右侧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围挡以及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处警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7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已赔偿围挡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满群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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