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30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宁江区**乡**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9月25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2月26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吉JM****号二轮摩托车行驶,当车行驶至宁江区泰和街与建荣路交汇处,被松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北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传微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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