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6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亭区**镇**村**号,现居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张某某于2020年9月9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6时许,任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山亭区**镇**村段处时,与前方头东尾西倒车的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经检测,张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验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62mg/100ml,任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未检出乙醇成分。经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任某某对该事故不承担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任某某陈述,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 梅
赵祥斐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镇**村**号家中,联系电话: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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