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584号

    

被告人张某某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持C1E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苏A0****小型轿车,沿沿江高等级公路行驶至龙袍街道大河口社区东河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3.0mg/100mL血。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调取的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五日,并处人民币三千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学云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