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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张某某,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90********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新城**亭**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青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静华公寓门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八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76.4mg/100ml。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资料、驾驶证信息、查获经过、刑事摄影照片、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倩

2020年3月31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新城**亭**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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