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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港检四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341223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装修, 暂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3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苏F8****小型轿车,沿南通市**路行驶至港闸区**小区内,所驾车前右部与停放在**小区内的苏F6****小型轿车右前部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张某某让他人冒名顶替,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6.0mg/100ml,系醉酒。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制作的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架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积极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萍

2020119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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