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四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80********,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住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8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次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苏F6****号小型轿车,从启东市**镇**村**组家中出发,经北新镇召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富康路。当晚21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上述轿车沿东富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新镇双仙村35组路段时,所驾车辆与路边绿化、路灯杆等公共设施相撞,致上述设施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群众报案,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警,后被处警民警带至启东市第七人民医院依法抽取血样。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9.1mg/100ml。经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北新镇双仙村35组受损的路灯设施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307元。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赔偿了路灯修复费用。2020年12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苏F6****号小型轿车等物证;
2. 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3. 证人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婕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暂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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