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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8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张家港市**镇**雅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涟水县**开发区**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2月18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Y****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张家港市金港镇崇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港南路与崇真路交叉口西侧2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166mg/100ml。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5.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查获车辆照片、执法录像;

6.治安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寇建坤

检察官助理:张宁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在张家港市**镇**雅苑**幢**室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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