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HD****”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淮安区梁红玉路淮上人家小区西门口处,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8mg/100ml。
归案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被告人张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
5.被告人张某某呼气检测及抽取血样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建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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