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淮安市淮阴区**街道**村**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苏H5****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淮阴区北京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如意大酒店门前路段时发生自摔事故,后被路人报警送往医院救治过程中,报告人张某某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1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二轮摩托车等物证(照片);
2.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处警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传惠
2019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