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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51977********,汉族,高中,淮安市**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室,户籍地江苏省泰兴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2时26分,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苏H*****号小型轿车,在本区沿珠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珠海路与南昌路交叉口处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52.2mg/100ml。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基本信息、驾驶证和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5.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尹红丽

检察官助理:朱明亮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506141****)。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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