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20723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中国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乡**村**组,现住址:江苏省灌云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3时5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五征牌燃油三轮车沿杨陡线由东往西行驶至十里红街处,被灌云县公安局杨集派出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其春
2020年7月23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76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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