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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诉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89********,汉族,大专文化**工人,苏州市相城区**花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村)。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8月28日晚醉酒后驾驶苏EU***小型轿车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澄虹路纪元路路口时,与证人陈某甲驾驶的闽A1****小型轿车发生事故,被处警民警查获。

后鉴定,案发时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原地等候处理,并积极赔偿陈某甲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姜某某、陈某乙、陈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赔偿损失,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苏娴

2020年4月27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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