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持C1E类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赣州市章贡区**家中吃晚饭,期间喝白酒和啤酒。当晚21时许,张某某酒后驾驶赣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出发前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离开,行驶至章贡区**路口时,被正在设卡查处酒驾的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66mg/100ml,后张某某被口头传唤至移动酒驾整治采血车提取血液。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7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材料;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在道路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谌健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证据目录贰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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