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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7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会战北道**小区**栋**单元**室,工作单位:任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共产党党员。2020年3月11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小型轿车沿中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惠安小区路段掉头时,与由东向西刘某某驾驶苏******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发生事故后张某某驾车逃逸,经责任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315.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无违法记录查询、张某某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帆

                                检察官助理:程俊健

                                 2020年 6 月 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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