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6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4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号,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冀******的宝马牌小型汽车,沿保定市莲池区东二环由北向南行驶至五四路交叉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被告人张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29毫克/100毫升,后经抽血检测,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1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综合材料、查获经过、办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出气体酒精检测表、现场笔录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良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于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