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01970********,汉族,高中,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国市**乡**村,住安国市**乡**村**街**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晚22时18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沿安国市大厅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安国市保衡大街与大厅南路西行2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张某某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39.8毫克/100毫升,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陈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刚
检察官助理:高强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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