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新检刑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625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区**镇**村**号,现住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河北省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8日被河北省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22时18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牌照为冀FQ****白色别克牌小型汽车,沿安新县容蠡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关城综合检查站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扣,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张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95mg/100ml。后经保定市法医医院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9.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安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安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扣张某某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安新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安新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酒精检测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张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洪涛
(院印)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先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532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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