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88********,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乡**村**号,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江淮牌轿车沿定兴县南堤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定兴县**村高速桥下,与驾驶面包车同向行驶的李某甲发生冲突,李某甲报警后,张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1.9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现场车辆照片、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保险单、到案及破案经过、被告人基本情况等;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报告单;5.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成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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