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河北省廊坊市**区人,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区,无业,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小区**栋**单元**室。2012年12月11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廊坊市公安交警三大队罚款1000元,驾驶证暂扣6个月。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家庭矛盾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R*****的小型轿车到廊坊市交警一大队门口自首。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6.3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国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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