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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东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住河北北方学院南校区门口**网吧宿舍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1013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其车牌号为冀A2****号黄色吉利牌小型轿车沿滨河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张家口市滨河路工业东街北侧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4.02mg/100ml。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书、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在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李美珍

(院印)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河北北方学院南校区门口**网吧宿舍。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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