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0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23时许,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冀******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易县靖远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易县实验中学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驾驶机动车期间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晓红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