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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村,现住河北省正定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0时53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A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正港线与正定县梦龙路交叉口北2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4.47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雪娇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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