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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5197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现住永清县某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永清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22时34分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冀R*****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永信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某村口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永清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检测,被告人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张某的供述;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书证:驾驶证、行驶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威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于其家中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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