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5197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现住永清县某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永清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22时34分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冀R*****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永信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某村口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永清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检测,被告人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张某的供述;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书证:驾驶证、行驶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威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于其家中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