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沧县**乡**村。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B*****号长城牌汽车行驶到岐银线**以南沧县**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6.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宝盈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一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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