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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8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2区100号现住沧州市运河区**小区个体经营。2016年11月2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沧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1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6日00时1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酒后驾驶冀J*****号灰色小型越野客车,在开元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职业技术学院西门处时被巡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2.37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证人庞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媛媛

(院印)

2019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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