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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河间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冀******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到**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肃宁天安司法鉴定所检测,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16.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肃宁天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连辉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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