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拼装翻斗车由深州市**镇**村出发,行至深州市**镇**村村口南100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4.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3、血液酒精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满毅兵
检察官助理:杨丽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深州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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