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小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31日被滦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2时5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号小型轿车在滦州市榛子镇高速口被民警查获。后抽其血液进行检测,酒精含量为199.20㎎/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滦州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应认定为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缓期六个月,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学辉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小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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