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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924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献县******号,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29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6日14时30分,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冀J*****的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献县**大街与**路交口时,与同向停驶等待交通灯通行的被害人卢某某驾驶的皮卡车发生追尾,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献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45.09mg/100ml。

2020年10月17日,双方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2020年10月19日,张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4.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培培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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