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0日21时58分,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从老保定饭店出发,后沿栾城区宏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万源雅筑公交站处,撞上同向行驶的两辆二轮电动车,造成三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驶事故轿车逃离现场,行至兴安街与惠源路交口时,撞上路口的花池及停放的冀A*****小型轿车,造成二次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张某某酒精检测结果为306mg/100ml。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酒精含量为255.64mg/100mL。经对其二次事故车速鉴定,案发时车速为55公里/小时。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呼气检测单,血样提请登记表,驾驶人车辆信息,户籍及无前科证明,肇事车辆行驶路线时间及违章查询;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血样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二次事故车速鉴定意见;6.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又发生二次交通事故,共造成三人受伤、四车损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冯月梅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卷宗三册,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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