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32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乡**村**号,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栋**单元**室,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裕华区308国道与方村口东20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5.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现场笔录等;2.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小丽
检察官助理:杜红岩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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