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21981********,汉族,群众,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街**巷*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牧场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优质牧场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3.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子刚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某联系方式:1380311****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