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住秦皇岛市抚宁区**镇**大街**山庄**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C*****号小型轿车沿抚宁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街交叉口处,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昌黎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35.5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冀C*****小型轿车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昌黎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查获、抽血送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素敏
检察官助理:田蕾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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