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小区**栋**单元**室,群众,个体,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6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3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冀T3****号小型汽车,沿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裕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心街交叉路口东侧时,被河北省衡水市交警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张某某检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3.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等;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频资料:查获、抽血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晶
2020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小区;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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