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2198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住**镇**村,务农。2013年10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8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20时许43分,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机动车,在赞皇县通府南街与南环路处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探测仪对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冀医法鉴【2019】毒鉴字第38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147.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前科、身份、查获经过及到案证明。
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及照片、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但其有前科。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期三个月执行,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连绪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镇**村。
2.公安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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