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3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迁安市**建筑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安市**镇**村**号,现住河北省迁安市**社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20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冀B6****号红色吉利牌小型轿车行驶到迁安市公安局杨店子派出所西侧时被迁安市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于当日22时26分在迁安市佳鑫医院抽取了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样。2020年2月3日,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7.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红色吉利牌小型轿车照片;2.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迁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3.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向林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河北省迁安市**社区**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