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镇**村,现住青县**对面商铺。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2时许,青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青县**小区北侧公路处过往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银黄色吉利牌轿车(冀J7****)的司机张某某有酒驾嫌疑,随后民警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液中检测乙醇成分含量为102.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锡茂
(院印)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