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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8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F*****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神华路与海防大街交口东侧时,被执勤民警查扣,后带至渤海新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并送至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162.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捷

        张德锋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保定市定州市**镇**社区**号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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