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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5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 日21时10分,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A88KL6白色“帝豪”牌小型轿车,沿兰考县城关镇健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裕禄大道与健康路交义口100处, 被兰考县交警大队巡逻执勤民警查获, 后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张某某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21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查获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测试照片、证明材料;2.被告人张某某对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血醇含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翠芳

检察官助理:肖慧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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