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78********,汉族,中专毕业,案发时为河南**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镇**家属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5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8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6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C0****号牌小型轿车,从宜阳县烟草局门口出发,到香鹿山公园玩,21时许,张某某驾驶豫C0****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宜阳县八官线龙王路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前科及身份证明、查获经过、呼吸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案件移送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花平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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