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张**,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78********,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汤阴县,住汤阴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汤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6时49分左右,被告人张**醉酒后(血醇含量为194.3mg/100ml)无证驾驶豫E**号小型汽车在汤阴县任南线**门前倒车时,撞到蔡**停放在路边的豫E**号小型轿车上,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张**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告人张**已经赔偿了蔡**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查获证明、前科证明、人口信息、驾驶证查询单、行驶证查询单、血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款收据等。
2.被告人张**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伟勇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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