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20〕5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新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 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C*****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谷水中州西路与秦岭路口,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2)鉴定意见、查获经过;
(3)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留全
2020年 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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