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 ,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厚坡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晚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工地和同事卢某某、王某某吃饭期间饮酒,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载着杨某某 ,行至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报告,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车辆信息查询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醇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娣
王 昊
(院印)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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