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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渑池县**镇**村,租住渑池县****对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3年3月21日因抢劫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0时13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MN****的黑色大众轿车,行驶至渑池县**大街*段****对面人行道处,被渑池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后被带至渑池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34.1mg/1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机动车辆信息等;2.证人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瑾瑜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渑池县**镇**村,联系电话17539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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