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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60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31982********,汉族,群众,初中毕业,住河南省荥阳市****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3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豫A*****小型轿车,沿荥阳市高村街自北向南行驶至G234交叉口附近时,被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将其带至荥阳市交警大队进行抽血,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96mg/100ml。

被告人张某某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3.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4. 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情况、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血醇含量、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峰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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