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江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沿江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4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尚志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街**组**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嘉园**号楼**号门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方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方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3时50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无号牌盛龙牌三轮车沿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西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江畔嘉园3号楼附近,被执勤交警依法检查,随即被带至交警大队,经呼气酒精测试仪对其测试,其结果为123mg/100ml。交警大队民警立即将张某某带至方正林区医院提取血样。2020年4月13日,经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95mg/100ml。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博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血样提取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沈红
吴艾伦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嘉园**号楼**号门市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