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泗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曾因赌博,于2010年12月1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苏NX****小型轿车,搭载他人由泗阳县众兴镇万城国际广场出发行驶至船闸南首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制作)抓获经过说明、呼气酒精测试单、前科证明、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血样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凌
检察官助理:顾豪娣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3082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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