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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74********,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四川泸县人,现住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川******号小型汽车在泸州市龙马潭区**路**路十字路口与赵某某驾驶的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赵波受轻微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群众报警张某某被带至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5mg/100ml。经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衡伟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909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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