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3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区**号,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4月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由济南市盖家沟高速收费站上济南绕城高速,行驶至天桥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4.6±4.4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返还涉案车辆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驾车在高速公路行驶的视频截图、查获经过及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吊销驾驶证,又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建议对张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至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杰

检察员:陈薇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